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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洞穴奇案

再审洞穴奇案

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Revisited

朗•富勒(等)

Lon. L. Fuller

高凌云/王文心(编译)

978-7-5162-2615-5

之前读过《洞穴奇案》,这次出了续篇还是挺感兴趣的,特别是十几年以来我看了那么多集的律政类美剧,觉得自己有点入门法律思维了。第二部分《再审洞穴奇案》各位法官的发言顺序是不是不大对啊,在第一个柯辛斯基的稿子里就已经出现了后面的几位法官的名字我还没注意以为在讲第一本里面的法官,直到提到最蠢女佣大法官,我以为柯辛斯基在很没有风度地攻击第一本里面的某个女法官。

简单地总结一下每一位法官的看法和论点(怎么隐约记得我给《洞穴奇案》已经写过类似的东西)

洞穴奇案

  • 鲁特派尼:有罪,但赦免。
    • “故意夺取他人性命者处以死刑。”该法条不包含任何可以适用于本案的例外规则。但是希望行政总长处理的时候,可以赦免。
  • 福斯特:无罪。
    • 案件不适用于法律,而是自然法则。
    • 从法律的目的,而不是文字出发,刑法的目的在于威慑人们不犯罪。
  • 唐丁:退出对本案的裁判。
  • 基恩:有罪。
    • 不该由行政部门来决定是否赦免,不该由法官来判断这些人的行为对错。
    • 依法论法。
  • 汉迪:无罪。
    • 法律的基础在于民心所向,90%的大众对此案的看法是无罪。

再审洞穴奇案

  • 柯辛斯基:有罪。
    • 作为法官,服务于正义的方式是按照文本上的含义去适用法律。
  • 桑斯坦:有罪。
    • 如果法条本身语义明确,当结论不荒谬时,应尽力遵守它。
    • 立法者要发力多考虑种种情况,而不是法院。
  • 韦斯特:有罪,但不应当是死刑。
    • 反驳了法律不适用和自我防卫的说法。
  • 德邦克:无罪。
    • “自然法则”和“天赋人权”没有意义。
    • 立法机关有义务颁布法律禁止悲剧的发生。
  • 伊斯特布鲁克:无罪。
    • 契约应当被承认。
  • 最蠢女佣:无罪。
    • 法律不那么靠谱,第一模棱两可,第二是立法当时代特权阶级的价值输出。
    • 法官们的看法没那么德高望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