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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 Make No Law: The Sullivan Cas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Anthony Lewis 何帆(译) 9787301188736 |
去年读了Anthony Lewis的《Freedom for the Thought that we Hate: A Biography of the First Amendment》后,我不仅非常非常喜欢而且大受启发,于是想多找几本他的书来读。正好Anthony Lewis的另一本书《Make No Law: The Sullivan Cas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也被翻译引进到国内,主题颇有些类似,都是关于第一修正案的,而这本更偏向于美国历史上意义重大的一起案件,从此奠定了媒体自由的新意义。在写上一本书的感想的时候,我几乎没有记录下任何实质的内容,只有一个劲地推荐,所以我这次打算多做一些记录,同样表示我对这本书五颗星的推荐!
先插播一个题外话,我觉得一个很有意思的地方是书名的翻译。虽然是两位不同的翻译者,但他们都不约而同地选择没有把书名直译,而且不仅没有直译,而且给出的题目是很有给人误导的限制性的词语。《Freedom for the Thought that we Hate》被翻译成《言论的边界》,《Make No Law》被翻译成《批评官员的尺度》,还有本书中还提到的一本Alexander Meiklejohn的《Free Speech and its Relation to Self-Government》书名被翻译成《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边界啊、尺度啊、限度啊,人家原来书名明明没有这层含义的,中文书名却硬要加上这样给人明显暗示性的词语。而我恰恰觉得,这些书中想要表示的就是没有边界、没有尺度、没有限度。难道不起这种名字就发行不了了吗?
还是回过头说书的内容。我记得在看《The Newsroom》的第一个场景的时候,天真的大学少女问了一个问题而被男主角狂批,她问为什么美国是最伟大的国家。我当时觉得很莫名,我个人从来没觉得美国是最伟大的国家,确切来说我从来就没朝这个方向看待美国过,怎么美国人好像个个都很稀松平常地觉得这都是不需要去建立的默认情况?直到我在读这本《Make No Law: The Sullivan Cas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的过程中,我渐渐觉得就凭这一点,美国真的是一个很伟大的国家。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所谓的第一修正案,就是指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是关于言论自由、媒体自由等等公民自由的法案。这本书的书名即出于此。看上去这么简单的一条法律陈述,在其实际的实践中却遭遇过种种困难。在美国的历史上就存在过《防治煽动法》和《防治间谍法》,这些法律表面上是在维护社会稳定团结,实质上是在打压人民和媒体最基本的自由。好在之后最高法院宣布其违宪,并引入了“迫在眉睫”和“刻不容缓”的概念,即只有在“导致或意图导致明显而迫在眉睫的危险,并可能引发刻不容缓的实质危害”的情况下才能去惩治这样的行为。在这里,我想特别引用一段我看得很燃的某位大法官对这种法律的意见(这本书看的整个过程我都很燃,用掉好多N次贴)。
我认为,对意见表达的迫害,自有其特定逻辑。如果你对自己的预设前提和个人能力深信不疑,并一心追求一个确定结果,自然会借助法律为所欲为,扫除一切反对意见。如果你允许反对意见发声,或许意味着你觉得这种观点根本不值一驳(比如某个人指鹿为马时),或许因为你根本不在乎这件事,又或许来自你对预设前提和个人能力的内心疑虑。
但是,当人们意识到,时间已消磨诸多斗志,他们才会更加相信,达至心中至善的最好方式,是不同思想的自由交流。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想确定一种思想是否真理,就应让它在思想市场的竞争中接受检验。也仅有真理,才能保证我们梦想成真。
无论如何,这正是美国宪法的基本理论。这是一场实验,正如人生就是一场实验。即使并非每天如此,但是,我们每年都会将自己的命运托付给某些建立在不完美理论上的预言。当那场实验成为我们制度的一部分时,我们应当对某些做法时刻保持警惕,那就是对那些我们深恶痛绝,甚至认为罪该万死的言论的不正当遏制,除非这种言论迫在眉睫地威胁到合法、紧迫的立法目的,惟有及时遏制,方可挽救国家命运。
看到这里,我由衷地想为异议者们拍手叫好,只有异议者们勇敢的坚持和表达自己的意见,才可能凸显真理。同时我也想到另外一个问题,我愿意为异议者们鼓掌,并且觉得他们是伟大的异议者,那么是否也存在着伟大的附议者呢?他们拥有并相信自己的信仰,真心同意当局的决策和做法,并也毫无余力地支持当局。我觉得是存在这样的人的。但是是否因此,对五毛的态度也多少该心存宽容呢?或许有的五毛是真心的附议者呢。我却觉得不能,因为这里的问题并不是立场(是附议还是异议),而是五毛的下作的行径让人鄙视。
还是回到这本书的主要内容。即使在《防治煽动法》和《防治间谍法》被废除之后,第一修正案的真正含义仍然继续被质疑着。在1960年,《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社会广告,广告声援马丁·路德·金的黑人民权运动并且痛诉当权的暴力行径。我读到这里的时候还是很震惊的,因为1960年距离现在并不是很遥远,而美国南方还存在着如此根深蒂固的种族歧视,并且南方当权者的独霸也超乎了我的想象。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沙利文(Sullivan)因为这份广告把《纽约时报》告上了法庭,罪名是诽谤罪。当时,媒体自由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是一旦是涉及诽谤,则不然。在州法庭上,带有偏见的陪审团很方便地判决沙利文胜诉,并判决《纽约时报》足以导致其关门地巨额赔偿金。之后,《纽约时报》把官司打到最高法庭,希望能扩大第一修正案的使用范围使自己免遭厄运。经过多年的努力,最高法院终于做出历史性的判决,判《纽约时报》胜诉。布伦南大法官总结到:
我国曾对一项原则作出过深远承诺,那就是:对公共事务的辩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在此背景下,我们考虑了本案涉及的问题。本案中的那则广告,抗议的是我们所处时代的主要公共议题,它显然有权得到宪法保护。
由此,媒体自由有了新的概念,这里自然也就是这本书标题内容的总结,对政府/官员的批评尺度到底到哪里?我总结下来,一共有三个层次,层层推进。(1)以前,报道必须是真实的,媒体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报道的内容都是真实的,一旦有不真实的内容存在,则很可能诽谤罪成立。(2)再进一步,即使报道的内容存在不真实的地方,只要媒体事先并不知道或者是因为疏忽大意而发布报道,那么媒体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而且必须由原告来举证证明媒体蓄意造假或罔顾真相。这一规则后被称为“沙利文案标准”。(3)如果媒体确有恶意,在明知的情况下报道了存在不实情况的报道,那么仅就不实部分对官员的诽谤影响来判定诽谤罪是否成立。
那么这样做的意义是什么呢?在对媒体批评官员的权利的保护的基础上,如果因为某些局部的不真实而丧失,那会抑制对媒体监督政府的鼓励,于是需要给媒体一定的豁免权。这种对于自由的思考方式,我看了简直惊呼。我以前一直觉得自由和平等是相辅相成的,而这种观点其实体现出来的是在现有不平等的状况下,为了达成真正的自由,必须运用不平等的策略。如此对自由的追求,除了赞叹,我觉得大胆得让人拍手叫绝。在追求自由得道路上,必然会有代价,而愿意为自由而做出的牺牲,真的是“两者皆可抛”的。这样的思路同样适用于出版自由,从这样的角度来分析出版自由,我以前也从来没想到过。最高法院在一则关于持有淫秽书刊的判决意见中这么说:
如果书商不知道书刊的内容,也要负刑事责任,……那么,书商就只会销售那些经过他自我审查的书籍。这样,政府就对宪法保护的书籍和淫秽书籍的流通施加了等同限制。……书商的负担最终会成为公众的负担,当书商受到限制的时候,公众可接近的读物,也受到了同等程度的限制。因为面临绝对的刑事责任,书商将心存惧怕,进而限制公众可接近的、以印刷形式出现的、国家依宪法而不能压制的言论。……在国家逼迫下,书商所进行的言论自查将影响到整个社会,言论自查并不会因为私营而有所收敛。结果是淫秽书籍和非淫秽书籍的流通都收到遏制。
这样的媒体豁免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呢?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觉得和被报道人的身份有关:如果被报道的人是官员或者公众人物的话,那么媒体就拥有这种豁免权;但若被报道人是普通公民的话,那么普通公民依然可以以诽谤罪起诉媒体。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应该取决于媒体报道的议题,如果是公众或一般人的关注,那么就算是公共事务,则应该适用“沙利文案标准”。这两种意见最后融合在了一起。如果你是一名普通公民,媒体报道与公益无关,则可以正常以诽谤罪起诉;如果你是一名普通公民,媒体报道涉及的是公众关切之事,你须在起诉时证明对方的不实报道时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你是一位公众人物或政府官员,你则必须证明对方蓄意造假或罔顾真相。
当然,媒体关注公共事务、批评官员的豁免权同样应适用于普通公民行使同样的权利。
就此,关于第一修正案的纠结似乎告一段落。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在现实中,虽然把媒体的自由保护住了,由此媒体更没有负担地扮演着监督政府的角色,但是仍有不少(甚至更多)以诽谤罪名起诉媒体的案例,它们试图用时间上的持久战和高额的诉讼成本来拖垮媒体。另一方面,媒体豁免权在给媒体加码的同时,也默默滋生媒体权利过大的问题。
我最最喜欢这本书的最后一章的标题《乐观主义者》。我在看到一半的时候瞄到这最后一章的标题有点大惑不解,这跟乐观悲观有什么关系?后来我才意识到这其中的逻辑。当宪法中和第一修正案把自由纳入其中的时候,其实体现了一种处事哲学。因为自由,所以允许思想的存在,比如即使是纳粹主义,也应抱着宽容的态度允许别人有这样的极端思想。如果换一个国家,包括一些欧洲国家,完全可以粗暴地禁止这种极端思想。区别就在于,美国宪法相信1)不管是什么样的极端思想,都有它存在的自由;2)在各种思想百花争鸣的时候,自然会把那些类似纳粹的低劣的思想淘汰出去,剩下的则是真理及真正有利于社会的思想。这样的信仰,真的是只有乐观主义者才能坚持呀。我为这样的乐观主义者起立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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